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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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一些

離婚協議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戶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
5、公證員認爲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離婚協議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