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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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要求補償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後要求補償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後要求補償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注意,只有無過錯方纔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如果夫妻一方出於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過錯自願給另一方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的。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是有夫妻關係的當事人夫妻關係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係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適用《婚姻法》第31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表明其無合法的婚姻關係而立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夫妻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其他有關離婚的事宜,包括離婚後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夫妻可以在自願離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諒互讓、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協商,妥善解決。

3、雙方當事人須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

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係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爲。對離婚行爲而言,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4、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協議離婚必須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即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則不能透過行政程序而只能透過訴訟程序離婚。

正常情況下應該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就讓對方支付相應的補償金,離婚後再去追究補償金的問題也不是不可以。如果雙方在婚內都沒有任何觸碰法律底線的過錯性行爲,那就不存在着誰需要向誰支付所謂的青春損失費這樣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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