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同居/列表

同居當事人能進行財產公證嗎

同居當事人能進行財產公證嗎

【爲您推薦】海珠區律師   簡陽市律師   天長市律師   大邑縣律師   相城區律師   永昌縣律師   羅莊區律師   

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可以隨時出於當事人的意願而終止關係,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有的人爲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同居時就會進行財產公證。那法律中,同居雙方能進行財產公證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同居雙方能進行財產公證嗎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製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結婚前,男女雙方可以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範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願,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但是目前,很多戀人對是否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持懷疑甚至否定的態度,認爲它不但會影響雙方感情,同時也是對自己未來婚姻生活沒有把握的表現。其實不然,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範圍和產權歸屬成爲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助於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於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很有助益。

因此,同居雙方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二、如何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δ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應理解爲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透過上文,我們知道了同居雙方是可以進行財產公證的,這樣可以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很有助益。但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相信他們會爲您提供幫助。

TAG標籤:同居 公證 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