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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解除同居關係法院受理嗎?

一、提出解除同居關係法院受理嗎?

提出解除同居關係法院受理嗎?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何解除同居關係主要取決於同居關係中的雙方是否有配偶,如果雙方除了同居者之外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配偶,那麼可以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係。

如果雙方均無配偶,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係,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即可,但是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如果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關係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係,不限於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範圍。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如果同居期間經濟混同,雙方對共同購置的財產有爭議,首先要看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有沒有對該財產進行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會按照一般共有關係來處理,視爲按份共有。

分配時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來確定具體的份額。

同居期間涉及到的財產,一定要明確好其用途和性質,儲存好相關證據,如發票、轉賬記錄等,才能在日後出現糾紛時捍衛自己的權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如何分割?

從理論上講,作爲一種民事行爲,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爲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複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爲標準可分爲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爲標準可分爲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爲,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爲,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同居關係在沒有婚姻的情況之下是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引起糾紛請求法院解除此關係,法院是不會進行受理的,所以,在同居期間一定要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纔可以的,不然自己的權益和利益是很難受到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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