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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怎麼向法院起訴重婚罪?

受害人怎麼向法院起訴重婚罪?

一、受害人怎麼向法院起訴重婚罪?

重婚案件被害人如有證據證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對於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然後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二、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透過兩種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2、提起離婚之訴並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因重婚行爲直接侵害的對象是受害人的家庭婚姻關係,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重婚案件首先可以作爲自訴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三、重婚如何處理?

(1)重婚的民事後果。重婚將產生下列三項民事後果:

①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制度中,重婚罪是無效的原因之一;

②重婚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

③在離婚時,重婚是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婚的形式有哪些?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事實重婚還因時間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表現形式:如,先登記婚後事實婚,即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而重婚。先事實婚後登記婚,1994年2月1日之前,與原配偶未登記而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之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兩個事實婚,1994年2月1日之前,與原配偶未登記而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之後,又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而重婚。

發現對方重婚,這個時候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民事賠償。因爲重婚直接的損害了自己的家庭關係,而重婚所帶來的家庭暴力都是侵犯受害人權益的一種。但是需要知道的是,重婚是已經與配偶成立了婚姻關係,還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