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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自訴案管轄地區是哪?

重婚自訴案管轄地區是哪?

重婚自訴案管轄地區是哪?

刑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爲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爲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爲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爲地有可能爲多處,即多處重婚。

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爲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爲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爲適宜;有的法院認爲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爲適宜;

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於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人認爲,基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爲適宜”應理解爲更爲有利於被害人起訴。

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爲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爲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爲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

對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將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從法院的角度來理解“更爲適宜”就易導致管轄權的互相推諉,若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來理解“更爲適宜”,及時受理重婚案件,則不僅便於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時行使自訴權,而且可以避免管轄權的推諉,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還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爲及犯罪行爲。

重婚罪是一項嚴重違反我國法律制度的罪名,針對於重婚罪,我國的處罰雖然不輕,但是也不是特別嚴重,主要是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訓,並且認定重婚在我國是一個犯法的行爲。我國是一個現代化國家,尊崇的是一夫一妻制度不讚賞並且禁止多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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