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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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先後哪個有法律效力?

一、 遺囑的先後哪個有法律效力?

遺囑的先後哪個有法律效力?

以最後的遺囑來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遺囑人在訂立新的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撤銷、變更原遺囑,只要前後兩個遺囑的內容相牴觸,即意味着前遺囑被推定爲變更或撤銷。全部牴觸,全部撤銷,部分牴觸,部分撤銷。但是,如果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

二、遺囑人的遺囑能力是怎麼認定的?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爲能力。遺囑爲民事行爲,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纔有設立遺囑的行爲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爲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對於遺囑的具體內容和條款,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遺囑人的意願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遺囑的構成要件,應當進行合法的認定,涉及到遺囑的相關要件存在錯誤的,那麼該遺囑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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