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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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公積金繼承需要什麼材料?

一、死亡公積金繼承需要什麼材料?

死亡公積金繼承需要什麼材料?

死亡公積金繼承需要的材料如下:

1、死亡證明或戶籍註銷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

2、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

3、繼承人與死者合法親屬關係證明;

4、經公證部門公證的遺囑或公證部門出具的遺產分配證明檔案或判決書;

5、繼承權人或受遺贈權人銀行活期儲蓄存摺或卡。

二、公積金死亡繼承辦理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三、死亡公積金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死亡公積金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這裏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根據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可以被繼承的,對於任何的民事主體而言,在職期間一般都會繳納住房公積金,若是在職員死亡前並沒有提取出來,那麼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來協商確定繼承人,由於住房公積金是可以分割的,此時繼承人可以是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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