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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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行使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怎樣行使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六條規定:“無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

行爲能力,指權利主體憑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後的資格。各國法律規定已達法定成年年齡的自然人爲有行爲能力人,在一定年齡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被依法宣告爲禁治的人爲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指行爲能力受限制的自然人,只有不完全的行爲能力的資格,也就是僅有部分行爲能力的人。司法實踐中對於16歲以上未滿18歲人,從保障他們合法的權益出發,承認他們有部分行爲能力,即限制行爲能力人。

法定代理,指由於法律上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行爲。

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和保護人爲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法律機關辦理的法定代理人。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父母有管理和保護未成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依此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和法律規則,未成年人行使繼承權和受遺贈權分爲兩種情況:

①完全無行爲能力人,應當由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代爲行使;

②有部分行爲能力的限制行爲能力人,即可以由他們的父母、監護人代爲行使,也可以在徵得父母、監護人同意後自己去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