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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自書遺囑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自書遺囑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遺囑人親筆書寫

必須親筆書寫,不能用打.印的,也不能讓別人代寫,書寫時字跡要清晰,語義要準確,最好別用鉛筆書寫,用毛筆、鋼筆或簽字筆都行,這樣不易被人篡改。

2、簽名

寫完遺囑後,遺囑人一定別忘了簽上自己的姓名,不能用捺手印來代替簽名。

3、註明具體日期

遺囑人必須寫清楚立遺囑的時間,年、月、日三項不得漏掉其中任何一項。

二、我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爲書寫的遺囑。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爲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僞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民法典》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只要自己有民事能力一般的情況下是由自己親自訂立的,但要確定是由自己親自來進行書寫,而且所表達的內容也是註明清楚的,這樣出來的遺囑纔會真實有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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