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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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法定繼承如何理解?

代位繼承法定繼承如何理解?

衆所周知,我國法律規定中繼承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代位繼承人,另一爲是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只有繼承人死亡之後纔可以享有繼承權。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完備親屬。那麼代位民法典定繼承如何理解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本位繼承的對稱。又稱“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代位繼承權。源於羅馬法。現世界各國民法典中一般都有代位繼承的規定,但具體規定卻有所不同,大多數國家只限於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爲繼承人時始發生代位繼承,旁系血親爲繼承人時,其子女不得代位;少數國家則無此規定。

二、代位民法典律特徵

1、被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代位繼承。於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繼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繼承人的,均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這裏的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2、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纔可以成爲代位人,並不受輩分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備成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條件的,則依現行法的規定其獨立地作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蔘加繼承,並且其是否能夠繼承不影響其晚輩直系血親的代位繼承權。

3、代位繼承人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蔘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雖作爲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加繼承,但其並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爲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爲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爲間接繼承。所以,代位繼承人爲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爲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於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但這僅是例外。

4、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關於代爲繼承權的性質有固有權與代位權兩種不同學說。依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權利,並不以代爲人是否有繼承權爲轉移。依代位權說,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是基於其本身固有的權利,而是被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的,因此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的,一般不應發生代位繼承。

我國現行法採代位權說。依現行法的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是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也有學者提出,對代位繼承權應以採固有權說爲宜,被代爲人喪失繼承權的,不應影響代爲人的代爲繼承權。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爲被繼承人的子女並且先於遺囑人死亡,則該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該遺囑繼承人依遺囑應繼承的遺產;但遺囑中指定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中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

大家對代位民法典已經全面瞭解。代位繼承在法律上必須滿足以上五個特徵,其中包括代位繼承人只有繼承人死亡纔可以繼承財產,同時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是直系晚輩親屬關係,代位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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