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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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是什麼

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是什麼

想要自己訂立的遺囑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則就要了解清楚法律中規定的遺囑生效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只有同時符合這兩方面的條件,那麼才能認定遺囑是有效的。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其中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是什麼吧。

一、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是什麼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

3、遺囑的內容合法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即應當扣除出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

二、哪些遺囑屬無效遺囑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又有了行爲能力,仍屬於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無行爲能力人包括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爲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癒後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3、被診斷爲癡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違反此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四)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爲無效。”

在同時滿足了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之後,那麼該遺囑纔會生效。而要是缺少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內容,那麼此時的遺囑都是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的。關於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內容,小編就爲大家分享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龍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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