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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探視時間約定是否可以?

一、離婚孩子探視時間約定是否可以?

離婚孩子探視時間約定是否可以?

離婚孩子探視時間約定是可以,因爲實際上在這種狀況之下,就是由雙方當事人關於一個具體的探視的時間和探視的方式都做出意願的規定,當然從總體狀況上來看,還是需要考慮到孩子的意願的,必須要尊重孩子。沒有具體的行文規定。總的來說還是要看夫妻雙方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書是怎麼樣書寫的以及當時的實際情況還有子女本身的意願。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關於離婚小孩的探視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爲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法定權利,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協助和配合的法定義務。

具體探視子女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

二、《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在實際生活當中離婚關於探視權這個問題的話,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行文方面的規定,這也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主的來進行一個協商的,通常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行使這樣的一種探望的權利的時候,另外一方是不能夠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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