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孩子時孩子不願見怎麼辦?
一、探視孩子時孩子不願見怎麼辦?
探視權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子女拒絕探視的情況或者一方不讓其探視孩子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一)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情形
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爲。
(二)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
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或母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後對症下藥,依法處理。如果孩子有判斷能力,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三)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說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二、法律規範對探視權的規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爲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探視權是屬於那些在結婚後,並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擁有的權利。離婚後,探視孩子的時間、方式以及次數等都是需要在離婚是確定的,若是在探視孩子時,孩子本人不願意見父母一方,那麼此時不能強迫,只能是先了解爲什麼不願因見之後,解救相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