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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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剝奪孩子監護權怎麼辦

被剝奪孩子監護權怎麼辦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同時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而監護人因實施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行爲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在這期間,法定撫養義務人的監護資格被撤銷的,依舊應當繼續負擔對被撫養人的法定義務,支付生活費、學費、醫療費等撫養費用。如果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並非故意犯罪的,並且對所實施的侵害行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而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同時,指定監護的監護關係自法定監護關係恢復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法定撫養義務人繼續負擔撫養費】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恢復監護人資格】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民法典》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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