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子女撫養/列表

離婚自動放棄撫養費約定有效嗎

離婚自動放棄撫養費約定有效嗎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是很容易引起糾紛的,不過在司法的判決後一般都不會在糾結這些問題,可能還會由於撫養者條件不錯所以就不需要另一方提供撫養費的情況,但是由於後續的改變,可能又會有所變數,所以這些問題使我們需要注意的。那離婚自動放棄撫養費到底有沒有用呢?

真實案例離婚自動放棄撫養費問題

其一、王某與李某協議離婚中對子女撫養問題的約定,合法、有效,且屬蘊含道德義務的約定,均應恪守履行。該約定,一方面對子女而言,是父母雙方如何承擔撫養義務的權利處分,並非免除對子女撫養義務,故未損害子女利益,具體到本案,李某顯然也不屬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另一方面,對王某與李某而言,即使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仍共同享有對女兒的監護權,雙方有權對撫養問題作出合理安排。

其二、子女在父母離婚後要求增加撫養費應具有正當理由。關於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子女撫養意見》)中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由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時,應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的基本前提,符合增加條件方可獲得支援。不能舉證證明符合增加條件的,就不能因此獲得支援。

其三、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原定撫養費用的負擔導致不能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合理事由,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設定監護制度的本意,在於無行爲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必須由監護人協助或直接由監護人實施。在此類無行爲能力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案件的背後,往往蘊含直接撫養方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一方爲了達到離婚目的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進行協議後,轉而以子女名義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況也並不鮮見。若輕易改變離婚雙方的協議,既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也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離婚撫養費放棄問題在法律上其實是不成立且不給於支援的,但是這種做法在社會上比較常見,而且另一方不追究的話法律方面也並不會進行追究,但是如果後續出現變數需要對方支付撫養費的話也是可以的。

TAG標籤:離婚 撫養費 約定 自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