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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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送養子女構成犯罪嗎?

一、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送養子女構成犯罪嗎?

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送養子女構成犯罪嗎?

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送養子女是會構成犯罪的,一般是可以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爲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爲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爲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爲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爲的。

(5)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爲,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條文所列八種加重情節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是怎麼樣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加重情節: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而送養他人,從而收取相應的錢財這種行爲完全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從而是會直接按刑事犯罪來進行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犯罪的因素大小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