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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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同意生孩子的是否侵犯生育權?

一、男方不同意生孩子的是否侵犯生育權?

男方不同意生孩子的是否侵犯生育權?

侵犯,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雙方的合意,女方單方決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生育的權利。女方單方面選擇生育子女,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

儘管生育權是雙方共有權利,但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女性生育子女要歷經受孕、懷孕、生產近十個月的時間,而男方生育子女僅發生性行爲即可,女性的投入顯然更多,因此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男方的生育決定權與女性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相比,處於下位階。如果兩種權利發生衝突,男性的生育權應當讓步。

即使是女方在生育過程當中,存在欺詐情形,但這種欺詐本身並不會導致對於侵犯男方的生育權利。反過來說,如果男方要求生下孩子,但女方不同意,也不構成侵犯男方的生育權。因爲出於女性的生理和身體上的考慮,法律是有限保護女性生育權的。但人工輔助生育的情形另當別論。

根據《民法典》第1001條,在認定親子關係侵害的民事責任時,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第998條規定,即認定行爲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爲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爲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二、妻子不願意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在我國男女平等的權利在全世界內範圍內算是水平很高的了。在我國的法律上面,法律賦予女性獨有的權利也是越來越詳細和豐富。充分體現了我國對女性權利的重視越來越完善。在我國的傳統思想文化中,娶妻生子成了約定俗成的規矩。只要結婚就要做了生孩子的準備和必然。人們尤其是老一輩兒人的觀點,娶妻生子,成家立業。是成爲成年人的標準。

妻子不願意生育沒有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在《民法典》中並沒有提到生育權的問題,而是在《婦女保障法》中有明確說明:生育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男性不可以強迫女方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必須取決於自願的情況下。在以前的社會,男女社會地位不平等導致的女性,從而在相關法律中改善了一些情況。這其中就包括婦女保障法提到的女性獨有優先考慮生育權。

所以說女方不必擔心生不生孩子會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強迫指責,生育決定權在自己身上。不用管別人的看法和要求。如果男方有強迫生孩子的行爲,那就觸犯了《民法典》以及《生育權法》和《婦女保障法》等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在生育權問題上女性是優先決定人,但是婚內雙方,男方不同意生孩子的情況下,女方沒有權利強迫男方同意,但是女方已懷有寶寶的時候,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生育決定。就每個人而言,既應該寬容接受,又要保有基本倫理底線,包括生命,尊重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以及女性生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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