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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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權和撫養費能不能中止?

離婚後探視權和撫養費能不能中止?

 在這個時代,人們獲得資訊和生活節奏變得很快,很多人也不認爲婚姻是不可以變化的,所以出現了很多離婚的現象,但是有孩子的家庭,離婚對孩子會產生很大的影響,而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一般擁有探視權和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義務,這樣可以保證孩子不會因爲父母離婚而受很大的影響,那麼,探視權和撫養費能不能中止呢?讓我們一起去了解吧。

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權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給付撫養費以及雙方家庭之間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撓。離婚後的雙方應當本着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則,對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項進行協商解決,爲孩子營造和諧的成長環境。人民法院應當考慮從既不影響子女現有正常生活和學習,又增加子女與父母的溝通交流,既維護一方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目的出發,酌情做出判決。

二、什麼是探望權的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爲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爲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三、對方無理由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辦

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 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離婚後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 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爲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確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

所以,我們從這些法律中可以看的出來,國家對於離婚後家庭的父母擁有探視權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剝奪的,同時,對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家長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在探視權和撫養費能不能中止的問題上,多數人都是認爲不能的,因爲這不僅僅涉及到權利,也涉及到必須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