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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能隨時撤銷嗎?

一、遺贈撫養協議能隨時撤銷嗎?

遺贈撫養協議能隨時撤銷嗎?

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解除(撤銷)。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等,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協議。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遺贈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 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有哪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根據《民典法》(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纔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贈撫養協議是屬於一種有償的處理遺產的方式,撫養人撫養了遺贈人,從而最後可以獲得遺贈人的相應遺產,但對於這份協議只要簽訂了之後那麼就不能隨意的撤銷,除非是慎得對方的同意纔可以實施,因此,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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