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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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委託監護權給他人可以嗎

一、監護人委託監護權給他人可以嗎

監護人委託監護權給他人可以嗎

可以的。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稱監護委託。監護權原則上應不容許委託,除非基於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於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託監護。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爲兩種情況:

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二、委託監護的注意事項

委託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於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於監護變更。監護權爲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於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託於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託人僅得在委託範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託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三、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爲目的。對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爲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爲法律行爲。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爲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

爲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監護權是可以委託的,一般情況下學校、醫院等部門都是相當於在特定的期間將監護權委託給學校或者醫院。在此期間,學校或者醫院沒有履行監護權導致被監護人受傷或者是發生了意外的,需要承擔所有的責任,已經履行監護權的,可以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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