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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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向公婆要撫養費嗎

夫妻離婚後向公婆要撫養費嗎

一、夫妻離婚後向公婆要撫養費嗎

不能,因爲其奶奶沒有法定義務要撫養孫子。但是如果當事人奶奶經濟條件比較好的話,而小孩家境困難的話,根據《民法典》照顧當事人正常生活以及兒童本位思想,可以考慮讓其奶奶予以適當經濟幫助,但是也僅僅是協調,而不是強制的。

撫養義務《民法典》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離婚撫養費標準年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也就是說,孩子的爺爺奶奶和孩子之間其實相互不存在着任何的義務,在孩子的父親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母親代替孩子和父親索要撫養費這是理所應當的,但是決然沒有要求孩子的爺爺奶奶盡撫養義務的這種資格。作爲孩子的母親也要,先把爺爺奶奶和孩子在法律上的地位瞭解清楚了,爺爺奶奶對孫子孫女的付出不是理所應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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