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糾紛

工程項目管理結構不合法可以訴訟嗎

工程項目管理結構不合法是可以訴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規定,能夠成爲訴訟當事人的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三類情況,其中項目部不屬於公民、法人。項目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中所講的其他組織,也不屬於領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所以可以認定項目部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無論起訴還是應訴均應以所屬法人爲原、被告,由所屬企業辦理相關委託授權手續。

工程項目管理結構不合法可以訴訟嗎

在確認項目部訴訟主體地位的同時,施工企業還應注意以下若干法律問題:

1、訴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除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有約定外,項目工程糾紛的管轄法院爲被告住所地和工程所在地法院。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法院管轄,對於原告來講可以達到天時、地利、人和的效果。對於被告來講是被動應訴,無法對管轄法院先行選擇。如果原告起訴的法院不是約定的或法定的管轄法院,被告應在法定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2、訴訟時效。可以縱而述之,施工企業的債權應在兩年之內主張,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再起訴,債權將無法實現,除非債務人自願履行;施工企業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兩年之內沒有主張,施工企業對於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可以不履行,除非施工企業自願履行。而如果一項債務雖然過了訴訟時效,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發來的催款通知上簽字或蓋章,或者在債權人要求覈對有關債權數字的詢證函上簽字或蓋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視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過了時效的債權債務應重新得到法律保護。

對於提前放棄訴訟時效的行爲,例如提前開出幾張空白信給債權人留作時效之用,最高人民法院批覆認爲這些行爲是無效的。時效制度屬於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依自由意志排出時效的適用或改變時效期間,提前拋棄時效的行爲無效。因此,過了時效的債權,不因債務人提前放棄時效權利而得到法律的保護。

當事人在提交起訴申請書的時候,必須保證起訴內容的真實性和提供材料的合法性,不能爲了收集證據而採取不正當的行爲,那麼這樣可能會給自己帶來麻煩,也會對自己在開庭時候起訴他人形成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