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糾紛

工程質保金如何繳納才比較合適?

在建築行業裏,爲了保證工程質量,都會提前繳納一部分資金進行保證,工程質保金如何繳納纔是比較合適的?保證金的種類有很多,不同類型的保證金在法律規定上有不同的規定,相應繳納的比例也不同,我們需要進行一些區分和理解,接下來,由我們的法律小編給大家介紹:

工程質保金如何繳納才比較合適?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有明確規定,首先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其次,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根據新版《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發包人應當在招標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覈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覈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新辦法對保證金的預留管理也有嚴格的規定。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對於預留保證金的比例,新辦法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在實際建築工程上,爲了保證工程的質量,國家相關部門會規定相關企業進行質保金的繳納,以此來降低工程風險。總之,在工程質保金如何繳納這個問題上需要按具體情況而定,承包人和發包人需要在雙方協議下將質保金進行規範繳納,並按照相關時間進行返還質保金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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