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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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徐州闖紅燈可免於處罰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一、在徐州闖紅燈可免於處罰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在徐州闖紅燈可免於處罰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爲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經覈實的,違法行爲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

(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報案記錄證明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

(三)違法行爲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證據證明機動車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違法行爲;

(四)已經在現場被交通警察處理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違法行爲;

(六)作爲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爲記錄資料,不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的;

(七)經比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照片、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登記的機動車資訊,確認記錄的機動車號牌資訊錯誤的;

(八)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二、闖紅燈發生車禍責任認定依據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爲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總的來說,正常情況下闖紅燈肯定是要被扣6分罰200元的,如果駕駛員申請撤銷行政處罰,需要有法定理由,一般情況下道路交通監控設施拍的很清楚,像駕駛員沒有看到是紅燈,這類藉口不能成爲免疫處罰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