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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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輕微肇事逃逸追究嗎

一、輕微肇事逃逸追究嗎?

2021年輕微肇事逃逸追究嗎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爲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可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爲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二、怎麼認定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是一個主客觀相一致的行爲,即行爲人除了必須具有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爲方式,同時還必須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爲的心態只能是故意,如果僅僅具備離開現場的外部特徵,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觀故意,則不能認定爲此處的“逃逸”。所以認定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爲必須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把握。

1、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爲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

如果行爲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爲。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於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爲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裏的“明知”並非要求肇事者對於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着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於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後逃避責任追究。

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着並不逃避搶救義務但儘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並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後,將被害人儘快送到醫院,但之後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爲具備了逃逸。

綜上所述,輕微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也是屬於不告不理的案件,有些受害者在自己沒有記住逃逸者的車牌號的情況下,就稀裏糊塗的選擇了默認,如果受害者自己不追究,交管部門不會主動介入。可是,報案之後,肇事逃逸者就有可能會被處以行政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駕駛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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