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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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追加保險公司?

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追加保險公司?

1、原告起訴時,同時起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的,可將兩者列爲共同被告。

侵權賠償與保險賠付系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屬於共同訴訟,本應分案處理,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金享有直接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是法定的,故可從訴的合併的角度,將兩者列爲共同被告。

2、原告僅起訴肇事方的,法院應向原告進行釋明,由原告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爲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險公司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原告經法院釋明後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險公司不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法院應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爲第三人。保險公司雖非事故責任人,但根據《保險法》第50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交強險條例》第31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作爲賠付主體,與案件裁判結果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剝奪其正當的訴訟權利。並且交強險“先行賠付”原則系法定原則,應當由保險公司先行對受害人進行賠付,肇事方的責任須待保險公司賠付範圍確定後方能判斷。故應當將保險公司追加爲當事人。

對於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問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法律關係,保險公司對該案件的訴訟標的(即侵權行爲)並無單獨請求權,而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而對受害人具有先行賠付、直接賠付的義務。

實踐中,特別是外地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事故認定書上的保險公司資訊僅爲保險單號,法院無法查明保險公司的具體資訊,從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率的角度出發,此種情況下,法院可僅審查侵權法律關係,並且《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可由保險公司對肇事者進行賠付,故法院可以不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爲第三人。

3、原告僅起訴保險公司的,因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要根據肇事方的責任而確定,且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範圍與肇事方也有利害關係,故應由法院向原告釋明追加肇事方爲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由肇事方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的。

如果原告經釋明後仍不追加的,且肇事方也不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肇事方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在發生了交通意外的時候可能會因爲肇事者不賠償而引發了受害者提起的訴訟,而對於受害者來說在賠償上侵權的還有可能是保險公司,其實只要在訴訟的時候向法官申請就可以直接追加了。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交通意外的訴訟一般都是因爲賠償出現了困難纔會引發的,所以在原告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的時候拿出證據再向法院申請往往都是可以直接得到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