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XX與重慶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覃XX,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大足區。
委託代理人:潘XX,重慶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徐琴,重慶XX律師。
被告:重慶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XXXX7251801M),住所地重慶市大足區。
委託代理人:劉X,重慶XX律師。
原告覃XX訴被告重慶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覃XX於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重慶XX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爲,原告覃XX以被告主體有誤爲由申請撤回對被告重慶XX公司的起訴自願、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覃XX撤回對被告重慶XX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元(已減半),由原告覃XX負擔。
審判員 周學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