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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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校車交通事故誰應該承擔責任

2021年校車交通事故誰應該承擔責任

一、校車交通事故誰應該承擔責任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校車事故責任劃分規定如下

1、校車所有人要負責車輛的定期檢查、保養,如因車輛安全性能而造成安全事故,車輛所有人負有直接責任。

2、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如因違章駕駛造成事故,駕駛人負直接責任,依法追究其責任。

3、駕駛員不聽規勸,違章駕駛,雖未造成事故,車輛所屬單位也要追究其責任,予以批評、扣發工資、開除等處分。

4、隨車照管人員要忠於職守,對於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要負有直接責任。

5、學校政教處、安全辦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規範學生乘車秩序,對因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6、學校帶班領導、值班教師維護校門口的上車秩序,對於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要負有直接責任。

7、家長要負責接送學生按時在規定地點乘車,因監護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負全部責任。

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規定,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五條規定,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規定,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孩子不僅是每個家庭的希望,更是國家的未來。國家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孩子的安全,是校車的情況下,國家法律規定要避讓校車。這種事情是需要每個人的自覺,在這裏還是要提示大家一下,開車一定要按照交通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