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發生交通事故後,最爲重要的是將事故處理好,交通事故處理分爲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是怎樣的?詳情請看下文字站小編介紹。
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1、固定現場證據:
固定現場證據的方式可以透過畫現場草圖、拍攝現場照片、錄像,也可以透過現場口頭詢問方式固定證據。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依法給予處罰:
(1)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2)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2)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出具,也可以事後出具;但是最遲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當場調解: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可以口頭申請),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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