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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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拖車費誰承擔

南京交通事故拖車費誰承擔

交通事故中產生的車輛拖車費和停車費是按照事故責任分擔的,比如在事故中負全責的一方,也應當承擔對方的拖車費和停車費;如是責任各負一半,則雙方各負責自己的費用。拖車的費用詳情可以諮詢當地的物價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3)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6)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儲存;

(7)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8)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9)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0)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爲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11)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一般承擔較多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但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發生交通事故後,應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逃避,瞭解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因不瞭解法律知識而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