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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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出事故誰負責

近年來出現私車公用的情況比較多,尤其是在一些私人企業內部,這樣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那要是在私車公用的情況下,不小心出了事故,那麼此時應該由誰對事故責任負責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私車公用出事故誰負責

一、私車公用出事故誰負責

(一)“私車公用”一般要排除僱員開私車上下班的情形

職員專門將私車供上、下班,並不存在僱用者的命令、指示的支配,屬於受僱人的自由活動範圍,開車上下班的便利全部歸於員工個人,在此情況下的行爲則不屬於“職務行爲”,從而不能認定爲是爲了單位而用私車或執行業務需要。

因此,單位對其職員在純粹的上下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既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也不負僱用人的責任,但若是在上下班的過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則有可能構成工傷。

另外關於單位職員使用“私車”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如果是在接受單位命令或爲公務的必要而使用私車時,爲自己所承擔的業務工作能完成而將自己的機動車帶入單位內,而且該行爲成爲該單位職務的給付義務的內容甚至是職務條件時,其實質仍屬於爲單位業務的執行所必要的事前或事後行爲。因而,單位即使對其職員駕駛“自家用車”到“上班”途中所發生機動車事故,也有執行利益和執行支配,應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

二、私車公用造成的損害有哪些

(一)私車公用造成的類型

“私車公用”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主要有下列三種情形:

1、職工本人或職工的車輛遭受了損害;

2、同乘人員遭受了損害;

3、第三人或第三人財產遭受了損害。

(二)職工本人或職工的車輛遭受了損害

“私車公用”的行爲是種職務行爲,而執行公務期間,應是指從踏上執行該公務的路程開始到完成公務返回單位或家中時爲止,而不是從該公務的實際進行時開始,到該公務完畢時爲止。那麼在這段時間內,職工負傷、殘廢或死亡,則都應屬因工負傷、殘廢或死亡,並應享受因工負傷、殘廢或死亡的待遇。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職工由於執行日常工作以及執行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負傷、殘廢和死亡時,應享受因工負傷、殘廢或死亡的待遇。

(三)同乘人員遭受了損害

同車乘客所受到的傷害向誰索賠問題相對比較簡單,若同車乘客與該名職工爲同事,且一起去辦理公務,所遭受的損害當然也屬於工傷,其他乘客因車禍受損,則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

(四)第三人或第三人財產遭受了損害

同樣第三人或第三人財產遭受了損害,在明確了職工“私車公用”的性質,即其到底是個人行爲還是職務行爲的基礎上,該損害歸責事由也就不難確定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該職工因履行職務的駕車行爲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單位承擔。

還需要具體區分不同的情況。要是可以認定爲職務行爲的話,那麼在出事故後,則就由所在單位對事故責任承當相應的責任。反之,不能被認定爲職務行爲的,則就只能由駕駛者自己承擔事故責任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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