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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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交通事故認定書

簡析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爲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後會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很多朋友都不清楚交通事故認定書爲何,對其性質、內容、作用都不甚清楚,針對這個情況,本站的小編在下文中給大家詳細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含義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透過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 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二、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其作爲定罪量刑依據,但其究竟屬於七類法定證據中的哪一種,則存在很大的爭議。此外,在司法實踐中,不管是公訴機關還是審判機關,以及案件當事人,都過分依賴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將其作爲一種既定的事實運用,甚至發現認定書有明顯錯誤的也作爲判案依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爲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車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於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製作,故應爲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公安機關對於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予以澄清,雖然還要對當事人的責任進行認定,並在認定書中予以載明,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已明確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2.交通事故認定書類似於鑑定結論。

第一,交通事故認定書類似書證但不是書證。認定書不符合書證的實質要求,書證所反映的都是案發前已存在或案件發生的客觀過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而不能摻入個人對案件事實的主觀認識,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摻入了處理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主觀認識,顯然其與書證的實質要求不相符合。

第二,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鑑定結論但類似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公安、司法機關爲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結論。具有三個特徵:一是鑑定結論的提出必須是司法鑑定且鑑定人與案件不具有迴避的所有情形,二是鑑定結論僅限於案件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所做的科學技術判斷。三是鑑定結論必須是具備一定格式的書面形式,且具有明確的結論。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比較嚴格,要求鑑定機構必須有鑑定資格、鑑定人員有相應資質等。公安交警部門和公安交通警察不同於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交通事故認定書雖不能說是嚴格的鑑定結論,但更符合鑑定結論的基本特徵。因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基本事實”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況,包括車輛在交通事故時的行駛狀況;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車輛的損毀狀況;人員傷亡狀況以及相關財產的損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種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當事人行爲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觀原因等。“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當事人對造成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承擔,即事故的發生由哪一方當事人的責任造成的,或者雙方各自對該事故承擔多大責任。不難發現,無論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還是事故的成因、當事人對事故應負的責任,都是事實問題,它們均不涉及民事賠償或者刑事責任承擔等法律適用問題。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鑑定結論的特性,即只對鑑定對象的有關事實發表判斷意見,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三、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用

交通事故認定書既可以作爲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也可以作爲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者提起公訴的證據,還可以作爲法院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主要起着三個方面的作用,第一是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通警察機關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也就是作爲行政處罰的證據使用;第二、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是否作爲刑事案件立案、人民檢察院對於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第三,在民事賠償案件中,又起着賠償義務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的證據作用。也就是說,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爲三種不同責任領域的證據,分別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懷疑的。這三種類型的訴訟中,其證據的形式、證據的收集程序、證明的目的、證據的要求、證明的標準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異,儘管很多證據可以同時作爲這三種程序的證據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麼能讓其當然成爲認定事實與承擔責任的依據?事實上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確實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判決,從而導致很多不公正的判決。

四、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與變更

(一)責任認定書的審查

1.全面審查的原則。(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2.質證原則。“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爲一種證據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經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3.不對等原則。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檢察機關作爲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爲檢察機關作爲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援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

(二)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複覈。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複覈申請的,如果認爲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複覈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爲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複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爲限

(三)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變更。

1、人民法院及其他機關無權直接予以變更。《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查明交通肇事的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各自責任後,作出責任認定的法律文書。根據公安部於1992年8月10日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關於“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爲最終決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既是一種終局的行政裁決,也屬一種技術範疇的鑑定。與其他技術鑑定所不同的,是帶有行政終局的權威性。但這種認定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爲,而只是爲行政處罰和司法裁決提供責任區分上的依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項中關於“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雖然目前理論界一些學者有關於“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探討觀點,但即使如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也不能對認爲有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變更,而只能是判決公安機關重新作出認定。

2、人民法院對有錯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不予採信。根據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項中關於“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爲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可不將公安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爲證據,而應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酌情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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