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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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有沒有限制出境的情況?

醉駕有沒有限制出境的情況?

近些年關於喝酒駕車出現各種相關法律法規,首先醉駕就是特別嚴重的一種,醉駕其實是指個人喝酒,喝到失去個人意識,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個人意識,在這樣的情況去開車的,叫做醉駕。關於醉駕有沒有限制出境的情況,我國法律也做了相關規定:

醉駕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民被行政拘留或是刑事拘留後,辦理不了出國簽證。刑滿釋放後纔可以辦理出國簽證,同時如果市民處於社區矯正期間,雖然人身自由度相對較大,但也不可以辦理出境簽證,必須在矯正期過後,方可辦理簽證。醉駕會影響你出國簽證的辦理,朋友們要注意喝酒不開車。

爲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爲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我國在交通法上面是非常嚴格的。建議喝酒的朋友們,避免出現喝酒駕車的行爲,現階段我國針對醉駕行爲是將嚴懲的。醉駕有沒有限制出境也是不可以的,如果當前出現此情況,想要出國的朋友建議諮詢相關律師,來獲得更多的法律等方面的瞭解來獲取幫助,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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