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車輛什麼時候可以取車
一、醉駕車輛什麼時候可以取車?
根據新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
第二十八條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覈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覈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十五日。覈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9條第2款“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醉駕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以上就是醉駕行爲的相關犯罪處罰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罰處理,對於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的,肯定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的,對於犯罪事實輕微的可以按照行政事件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