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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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醉駕如何處罰?

高校教師醉駕如何處罰?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購置自己的車輛,那麼在駕駛車輛時也要遵循相應的法規,如果違反法律行使也將會受到形影的處罰,如果高校的教室出現醉駕會受到什麼處罰?按照規定,如果教師出現醉駕,雖然不會進行開除,但是也會進行降職和處分等處罰。

一、高校教師醉駕如何處罰?

教師判處管制拘役的不會開除公職,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但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會開除公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 第18號公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什麼是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爲是否具有公共危險。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險犯實際上是類型化的危險犯,司法人員只需要進行類型化的判斷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沒有危險的行爲,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爲不具有抽象的危險,不應以本罪論處。醉酒駕駛屬於故意犯罪,行爲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

但是,對於醉酒狀態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一般來說,只要行爲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並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認爲自己只是酒後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爲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入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之時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也應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在近幾年中,因爲駕駛員酒後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是日益增加,酒後駕駛不僅爲危害到駕駛員自身的生命安全,也會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所以駕駛員朋友一定要拒絕酒後駕駛,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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