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權有哪些權利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上述原因導致離婚,提出損害賠償的:
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
2、必須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
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
如果提出離婚的是有過錯方,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如果在一審沒有提出,在二審時還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另行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