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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小孩居住證辦理條件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須提交父母雙方等法定監護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證》及其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以上的證明。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七條 流動人口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規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的,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採集與其身份相關的資訊。
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申報居住登記。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爲申報居住登記;代爲申報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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