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公司分立時債權人無權要求 普法法律網 公司變更 2.3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公司分立,由分立後的新公司承擔連帶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受損。所以,債權人無權要求公司採取相關的損害賠償措施。《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TAG標籤:公司變更 公司經營 債權人 無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