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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股權糾紛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我國的股權糾紛處理方法是什麼?

我國的股權糾紛處理方法是什麼?

產生股權糾紛的,屬於民事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爲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地。因爲,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爲需要向公司註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覆,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註冊地作爲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股權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產生股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股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而股東要按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責任後,才取得股權。而在實踐中,因轉讓股權等問題產生的股權糾紛非常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產生股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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