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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的股份怎麼確認

一、對於公司的股份怎麼確認

對於公司的股份怎麼確認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成立公司如何確定出資人股份,要依據成立的方式而定,如果是發起成立的,以公司章程確定出資人股價,如果是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以認股書確定股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二、確認股東資格無效的程序如何進行

1、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定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

公司章程中可以設定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對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約定其僅有權按照其實繳的出資享有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在其按章程約定履行完畢出資義務前,不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

2、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定“股東失權”條款

所謂“股東失權”是指公司對於怠於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出資,逾期仍不繳納的即喪失其股東權利。

公司章程可以設定“股東失權”條款,根據上述規定,需經催告程序及股東會決議程序解除股東資格,並應注意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權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資股東的表決權。

對於公司的股份的確認,能夠證明股東身份的證據也是可以確定股份,如果股份是透過轉讓、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的,持有人可以提供合理的證據證明其股東身份,法律應當在立案時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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