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聯營

當前位置 /首頁/公司經營/合夥聯營/列表

基金合夥企業解散管理辦法中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一、基金合夥企業解散管理辦法中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基金合夥企業解散管理辦法中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需要按照約定或者法定的比例在原合夥人件分配。合夥企業解散後,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具有很高的人合性。合夥企業解散後,財產的分割可以根據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各自的比例,沒有比例的,則各合夥人均等分配財產。

合夥企業財產按照要求清償後仍有財產剩餘的,則按約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夥人間分配。

合夥企業解散後,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對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杈,又不同意該合夥又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爲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合夥企業解散的程序

1、解散事由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務

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

5、解散後原合夥人的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清算報告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是會出現意外情況的,如果因爲經營不善或者其他情況出現解散破產時,也是需要將公司的債務進行分割,如果企業已經清償完畢後,也是需要將企業的剩餘財產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