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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屬於特別法人有哪些?

一、根據法律規定屬於特別法人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屬於特別法人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屬於特別法人有基層自治組織內部的法人和城鎮農村的合作法人以及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法人。第四節特別法人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第九十七條有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爲目的成立的法人,爲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爲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爲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的法人都是屬於公司內部的法人,而這種公司內部的法定代表人的對外是可以代表公司從事一些行爲的,而且需要承擔起一定的法律責任。而這都是屬於一些普通的法人,我們國家民法當中規定的,還有一些特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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