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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個人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股東的基本職責是要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對公司的債務負有限責任,公司法董事的責任主要在於要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董事自己的疏忽給公司造成的損害也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而且,公司的董事成員都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

公司法董事個人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股東的責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爲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二)董事的責任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他們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爲依歸,並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例如,董事辦事時不能處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有衝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職位爲自己謀取利益。

3、董事在辦理公司業務時如有疏忽,必須就疏忽而引起的損害對公司負責。

4、對董事職責有嚴苛的規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盤,如果所經營的生意看來是意圖欺詐債權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決明知而參與欺詐行爲的人(通常是董事)必須個人承擔公司的債務和其它責任。

5、如果公司清盤,看來參與公司成立、創辦的人士或任何進階人員(包括董事)、清盤人或接管人有誤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項或財產或須對此負責或承擔責任,或該人士因有關公司的失當行爲和有違職責行爲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該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還款項或財產,或以賠償形式注入資產。

在實務上,小型公司的股東也是公司的董事。不過,也可能有一、兩位投資者只選擇投資而不積極參與管理公司。這種情況在私人有限公司會出現。對於這類股東,他們的責任,亦即他們的風險僅限於他們的投資金額。

有很多普通民衆和基層的勞動者都根本區分不清楚股東和董事的區別,簡單來說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而董事實際上是屬於公司的管理者的,兩者對於公司的日常經營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會也是相互制約的,具體的一些責任都應該體現在公司章程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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