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

當前位置 /首頁/公司經營/經營管理/列表

非法放貸非法經營司法解釋一樣嗎

非法放貸非法經營司法解釋一樣嗎

一、非法放貸非法經營司法解釋一樣嗎

是不一樣的,一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辦理存儲業務和發放貸款的便利,接受存款人的存款,開具存單,資金不入賬,挪用個人用於經營活動,或以銀行名義非法借入鉅額資金作爲擔保,或高息吸存後私自借入屬於非法放貸。

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屬於非法經營。

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爲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爲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非法放貸行爲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二、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犯罪客體: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爲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爲除侵犯市場秩序外,還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爲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如果行爲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爲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非法放貸並不屬於非法經營罪,這兩者的司法解釋是不同的,非法經營和非法放貸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非法經營行爲可以認定爲非法經營罪,這項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犯罪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在主觀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