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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自已完成出資義務就可以了嗎?,註冊公司後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第十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註冊公司後,股東自已完成出資義務就可以了嗎?

該規定表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其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債權人可請求公司發起人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不以發起人是否完成自身的出資責任爲限。

在本案中雖然甲已經完成了自身的出資責任,但因爲甲是A公司的發起人,最後,法院判決:甲乙對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爲什麼發起人需要對此承擔責任?

因爲出資義務是股東對公司最基本的義務,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既損害公司利益,也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督促所有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每個股東的重要任務。所以,發起人對其他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爲需要承擔資本充實責任,以保證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說,當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時,不僅未出資股東需要在其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即使已經完成自己那部分的出資,同樣亦需要對上述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

1、一起成立公司的股東們,不僅自己要按期交夠約定的註冊資本,而且還要關注其他股東資金的交納情況,可不是“自掃門前雪”就可以免責的。因爲其他股東沒有交夠,可能會連累到自己承擔責任。這也是不要盲目增大註冊資金額度的原因。

2、除公司的發起人以外,對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管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亦需要對其行爲承擔連帶責任。國協助股東抽逃出資行爲是非法性,其惡劣性和有害性,遠遠要超過上述催收資本的行爲,法律上對抽逃行爲的打擊和控制要求更高。

3、選好誠信的合作伙伴,按約定交納出資,並保持資本金不抽逃,既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公司正常運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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