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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職權有什麼?

一、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職權有哪些?

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職權有什麼?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二、哪些情況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爲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東大會決議包括哪些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狀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該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提前20日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狀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會議決議狀況:股東大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5、簽署: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綜上所述,股份公司應當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這是股東行使自己權力的途徑。股東大會是公司的重要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職責範圍比較廣,包括審查公司經營情況、對公司年度預算決算方案進行審閱批准、或者對公司發行股票債券進行表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