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

當前位置 /首頁/公司經營/經營管理/列表

合夥制基金可否向股東投資?

可以。但需要進行備案並做資訊披露還不能有同業競爭。

合夥制基金可否向股東投資?

合夥制基金指的是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紅杉都是合夥制企業。

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爲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爲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因此,就有限合夥人的身份來看,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沒有問題。

在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種合夥企業不同於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組成,前者負責合夥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不執行合夥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相對於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夥成爲有限合夥人,有利於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並且,可以使資本與智力實現有效的結合,即擁有財力的人作爲有限合夥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爲普通合夥人,這樣使資源得到整合,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着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任何企業都是可以用東直接進行投資的,但在進行投資的時候有明確的相關規定,需要符合並且股東的身份可能會有所限制,針對於這種情況在選擇投資的時候就需要注意股東的際資訊,才能夠最終決定是否能有股東來進行投資。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