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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查公司爲他人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

根據九民紀要的精神,公司爲他人提供擔保,審查其法律效力,需要把握以下要點:

如何審查公司爲他人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

1、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需要有公司決議授權(公司章程指明決議機關的,應由該機關決議),否則構成越權代表。

2、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需有公司書面授權及公司決議,公司決議不可少,否則構成越權擔保。

3、公司章程沒有規定決議機關的,對於非關聯擔保,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均可;關聯擔保,必須是股東(大)會。

所謂關聯擔保,是指公司爲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4、越權代表簽訂擔保合同,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關於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相對人是善意還是非善意,來認定擔保合同的效力。

5、善意,是指相對人對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一事不知情。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無決議的情況下越權代表簽訂擔保合同,相對人不存在善意;在有決議的情況下,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決議不適格,二是決議系僞造。

6、《民法典》規定法人章程或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對於非上市公司,只要相對人對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任意一個即可),原則上可以認定爲善意,除非公司能夠證明相對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的規定。

7、相對人對公司決議的審查義務限於形式審查,包括審查股東、董事的身份、關聯擔保股東是否迴避表決等必要的注意義務,而不論決議系僞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不符、擔保金額超限額等事項,除非公司能證明相對人明知決議系僞造等。

8、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必須公開披露的事項,相對人應審查上市公司的章程,查閱擔保決議事項的審議機關(是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審查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對外提供擔保資訊,否則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不能認爲相對人善意,違規擔保無效,九民紀要希望倡導債權人看到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資訊再簽訂擔保合同。

9、相對人善意與否的舉證責任在相對人一方,不能證明的,由相對人承擔不利責任。

10、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以需要公司決議爲原則(紀要第十七條),不需要公司決議爲例外(紀要第十九條)。

11、《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執行董事可以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僅有執行董事的公司,執行董事的簽字具有相當於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公司章程對執行董事的授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除非公司能證明相對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相反的規定。

12、根據紀要起草者說明,公司對外擔保案件的基本裁判思路是,先看有無決議;再看決議是否適格;決議系僞造的情況下,相對人是否盡了必要的形式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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