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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董事長是否是股東?

一、我國法律規定董事長是否是股東?

我國法律規定董事長是否是股東?

董事可以不是股東的,董事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這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法"節選:......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二、董事長的管理職責

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一般來說,董事長擁有如下權利: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 中的重大事項;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決定報酬、待遇以及解聘,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5、審查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6、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簽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檔案、資料;

9、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10、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11、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12、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13、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14、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對於董事長的認定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董事長的相關任命規則和管理職責,應當由全體股東研究決定,並形成公司章程,如果董事長未履行相關職責的,董事會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來重新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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